第10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三、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四、無形資產之引進。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六、差旅費。前項之補助項目,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增列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