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會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受補助人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人不得拒絕。受補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會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