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部或所屬機關得提供下列農業創新活動之補助:一、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三、…
- 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對象,屬於農產品創作事項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
- 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屬於鼓勵國外農業企業機構在國內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農業研究發展實…
- 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中華民國國民。但經本部或所屬…
- 第9條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 第10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一、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二、…
- 第11條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及…
- 第12條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補件者,本部…
- 第13條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
- 第14條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 第15條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應予廢止。但經本部或所屬…
- 第16條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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