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補件者,本部…
- 第13條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
- 第14條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人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 第15條申請人應於本部或所屬機關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訂補助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原核准應予廢止。但經本部或所屬…
- 第16條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本部…
- 第17條受補助人於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一、…
- 第19條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日前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二、未有…
- 第20條依本辦法所補助之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時,…
- 第21條受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 第22條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產業創新活動事項提供獎勵。獎勵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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