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法 第12條 法規:農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與危險分散及管理 第12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前二項有關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之危險承擔限額或比率、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之提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