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