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五、農業保險之教育推廣及宣導。六、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之管道建立。七、其他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推動。前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