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
- 第12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負有出資之義務;未設有信用…
- 第13條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
- 第14條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二十。
- 第16條農、漁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除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
- 第17條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 第18條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
- 第19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之職務如下: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三、…
- 第20條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21條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
- 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
- 第23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五…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