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融資。四、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各款所列業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全國農業金庫經中央銀行許可者,得辦理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