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3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爭議事件提出申訴及申請調處,保險人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