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評級(Moody's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符合資格條件之信用部,指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
一、最近一季底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季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
四、最近一季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一季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逾期放款比率達全體信用部平均值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一,或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且低於百分之二者,依其淨值,不得超過前二款所定存款總額上限之二分之一。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0-1條
第1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