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辦理。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合作金庫銀行準用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前項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