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