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一)農會、漁會簡介。(二)農會、漁會組織。(三)業務項目。(四)預定營業地點。(五)設備。(六)人員配置及訓練。(七)業務展望。(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