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一)遷移之主要理由。(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五)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六)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二、理事會會議紀錄。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