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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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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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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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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輔導小組任務如下:一、業務經營方針之監督及輔導改善。二、業務及財務缺失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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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信用部得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之經濟事業部門辦理內部融資,其用途以農漁業產銷週轉為原則。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事會議…
第14-1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其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
第15條
內部融資有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信用部應停止辦理新增內部融資…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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