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輔導小組任務如下:一、業務經營方針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二、業務及財務缺失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三、應收債權確保之監督及輔導。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監督及輔導。
五、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之監督及輔導。
六、營業帳目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之監督及輔導。
七、財產購置與處分之監督及輔導。
八、授信、投資案件審核與資產、負債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九、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要求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一、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授信審議委員會議應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輔導小組,其會議記錄並應於會後七日內送交輔導小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