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信用部及其分部已取得設立許可者,其原有之設立許可證得繼續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