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並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農業金融研習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