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