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9條 稽核人員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充任。異動時,亦同。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但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逕予調職。前項理事會決議,理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會議紀錄載明。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