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6條 農會、漁會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人數視業務量之多寡酌定之。稽核人員應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及信用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