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8條 稽核人員應注意操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逾越稽核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信用部之利益。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