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5條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得視實際需要,簽報總幹事核准後,調用其他單位人員或同一單位非受檢業務之經辦人員協助核算有關資料金(餘)額,協助人員對於其所核算金(餘)額之正確性,應在工作底稿簽章,以示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