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7條 展演動物者應於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許可之營運計畫書完成安置及處理展演動物後,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退還保證金或其他方式之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