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6條 展演動物者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評鑑為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撤銷該次評鑑結果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給之獎勵。二、依前款規定撤銷評鑑結果後,展演動物者於下次接受評鑑時,該次評鑑結果不得為良級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