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前項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