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26條 法規:動物保護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