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1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人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一、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需繼續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二、漁船滅失,漁業人以原漁船汰建之新船,或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三、漁船未滅失,漁業人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四、漁業人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