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一、所附文件不符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且無法補正,或未依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二、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漁船,其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內,未有捕撈鎖管實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