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7-4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十章 之一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67-4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十七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