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7-3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十章 之一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67-3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及與該等漁船從事運搬作業之運搬船,需列名在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授權漁船名單,方得進行轉載;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油魚漁獲物之轉載確認書,傳送南印度洋漁業協定秘書處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前項漁船捕撈、轉載或卸下油魚時,應於漁艙或貨櫃適當處標示油魚尾數及重量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