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7-1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十章 之一南印協定海域作業漁船 第67-1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