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0-1條 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九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第60-1條 我國籍運搬船於海上提供補給予其他船舶者,應於提供補給前二十四小時,提交IOTC補給通知書(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六之一)予IOTC及主管機關。但提供補給時,同時在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下進行轉載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