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附件十五),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轉載前申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