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
- 第4條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鮪延繩釣漁船捕…
-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 第6條(刪除)
- 第7條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船數由主管機…
- 第7-1條捕撈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限制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不得逾八個月。但當航次曾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東水域作業者,不得逾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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