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或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