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8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輸歐盟漁獲證明書 第28條 申請人應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