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0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捕撈合法證明書 第20條 申請捕撈合法證明書者,漁船於漁撈作業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位回報、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轉載及卸魚,未違反漁船所赴洋區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二、非屬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三、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