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5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漁獲統計文件 第15條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