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0條 漁獲證明書於有效期間內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應檢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主動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及補發;遺失者,免附漁獲證明書正本。但無須使用漁獲證明書者,僅須辦理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