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4條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及統一編號。二、營業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五、核發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