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14條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進銷貨廠商資料。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