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36-1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6-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