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 第14-1條 法規:遠洋漁業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二章 遠洋漁業許可及管理 第14-1條 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