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證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返回國內港口,逾期未返港者,主管機關得沒入漁船,並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