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四章 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管理 第42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許可期限屆滿時,遠洋漁船船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飛機送返大陸船員。二、搭載大陸船員隨原船出海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