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仲介機構 第11條 申請為仲介機構者,以下列法人為限:一、漁會。二、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漁業公會。三、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辦理法人登記之漁業團體。四、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