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仲介機構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第五條事項,應與漁船船主簽訂委託勞務契約,並得向漁船船主收取服務費。前項委託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仲介機構名稱、漁船船主姓名。二、委託範圍。三、服務之項目、費用及支付方式。四、雙方權利義務。五、違約處理方式。六、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前項所定服務之項目及其費用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