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一年。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期限重新申請許可者,自申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原許可期限屆滿後一年內。